商標行政訴訟
針對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駁回復審決定、異議復審裁決、商標無效宣告裁決等不服,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知識產(chǎn)權法院起訴。
(1)對于商標局駁回申請、不予公告的商標。申請人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,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決定。如果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,可以向知識產(chǎn)權法院起訴。
(2)對商標局初步審定、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,由商標局做出裁定。如果對商標局的裁定不服,當事人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,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裁定。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,可以向知識產(chǎn)權法院起訴。
(3)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維持或者撤銷注冊商標的裁定后(無效宣告),如果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,可以向知識產(chǎn)權法院起訴。
(4)對商標局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(撤三),當事人不服的,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,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決定。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,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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