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標駁回復審
1、法律依據:
第三十四條 對駁回申請、不予公告的商標,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注冊申請人。商標注冊申請人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。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,并書面通知申請人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,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,可以延長三個月。
2、所需提交材料
(1)駁回商標注冊申請復審申請書首頁;
(2)駁回商標注冊申請復審申請書正文;
(3)商標評審代理委托書;
(4)商標駁回通知書(如有郵寄信封,需一并提交);
(5)申請人蓋章或簽字主體資格證明復印件。